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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违约金能否作为后履行义务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事由——某村村民委员会诉王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引用本文:钱程,崔蕾.不支付违约金能否作为后履行义务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事由——某村村民委员会诉王某排除妨害纠纷案[J].法制与社会,2013(17):61+73.
作者姓名:钱程  崔蕾
作者单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摘    要: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就合同的履行顺序及违约金的内容作出约定。一旦出现先履行义务方迟延履行的情况时,后履行义务方有权利依约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惩罚。但若在先履行义务方不同意给付违约金时,后履行义务方是否可以以此作为抗辩事由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法律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分析和解答这一问题。

关 键 词:违约金  抗辩事由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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