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告荐证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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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红琳.论广告荐证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2(24):1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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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红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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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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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连带责任说、不真正连带责任说、补充责任说等,不一而足.本文认为:从侵权法角度看,如果荐证者与广告主有相互通谋的侵权故意、明知或应知所荐证的广告有侵权可能而放任损害事实的发生,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荐证者无与广告主通谋,亦未放纵该损害的发生,仅因疏忽大意未尽相应审查义务,其荐证行为与广告主的误导行为偶然竞合,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则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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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广告荐证人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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