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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告荐证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引用本文:李红琳.论广告荐证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2(24):19+40.
作者姓名:李红琳
作者单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关于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连带责任说、不真正连带责任说、补充责任说等,不一而足.本文认为:从侵权法角度看,如果荐证者与广告主有相互通谋的侵权故意、明知或应知所荐证的广告有侵权可能而放任损害事实的发生,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荐证者无与广告主通谋,亦未放纵该损害的发生,仅因疏忽大意未尽相应审查义务,其荐证行为与广告主的误导行为偶然竞合,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则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广告荐证人  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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