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物权行为无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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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龙君.浅议物权行为无因性[J].法制与社会,2012(1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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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龙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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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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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使德国民法学在提出物权行为概念后,又进一步肯定其独立性的必然结果,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原因,而物权行为的成立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即所谓的无因。这就意味着只要在标的物交付之后,债权行为就算是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的效力也不受其影响,买受人继续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丧失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只能请求反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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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行为 无因性 债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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