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再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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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滕元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再认识[J].法制与社会,2010(24):41-4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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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滕元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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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劳动关系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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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一直是我国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问题,《物权法》第106条和第107条的规定似乎是为原有的争论作出了一个立法上的结论,但该两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围绕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争论已经平息,争议反而更加激烈。本文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遗失物、脏物,但是却不能适用于有特殊人身性质的物。文中建议对于有特殊人身性质的物在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也应对第三人的财产利益给予必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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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不动产 遗失物 盗脏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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