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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引用本文:周琳妍.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4(10):3-4.
作者姓名:周琳妍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摘    要:儒家文化是中国千百年来最为重要的正统文化,其对国家的发展路径和国民性格的形成都起了绝对的主导作用。儒家文化的确在完善社会的伦理道德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不能忽略它对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儒家文化影响下的重农抑商政策使得统治阶级不可能制定真正意义上的商法以及配套法律制度;儒家宗族家文化使人们只信赖血缘使得商法存在和发展的空间狭小;儒家文化的等级观念和无诉目标使得商法发展缺乏民主法制土壤;儒家文化的中庸之道和压抑本能使得商法发展的价值渊源缺失;儒家文化主导下商人阶级未真正形成使得商法发展欠缺阶级基础。因此改革开放新阶段下商法制度设计应极力避免儒家文化的消极影响。

关 键 词:儒家文化  商法发展  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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