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及其法律人格
引用本文:胡焕武.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及其法律人格[J].法制与社会,2007(11).
作者姓名:胡焕武
基金项目:南阳师范学院专项基金项目
摘    要:无论是高度紧密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还是松散型会议型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都设有一套常设机构,有具体的运行机制。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为实现其宗旨,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人格,但该法律人格与其机构设置是没有关系的。

关 键 词: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机构设置  法律人格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