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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及其法律人格
引用本文:
胡焕武.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及其法律人格[J].法制与社会,2007(11).
作者姓名:
胡焕武
基金项目:
南阳师范学院专项基金项目
摘 要:
无论是高度紧密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还是松散型会议型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都设有一套常设机构,有具体的运行机制。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为实现其宗旨,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人格,但该法律人格与其机构设置是没有关系的。
关 键 词: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机构设置
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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