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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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华建荣,韩国华.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J].法制与社会,2010(36):158-159,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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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华建荣 韩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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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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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违法行为之一种,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如何界定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如何分配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确认其赔偿范围还存在诸多分歧,本文略作讨论,期望在《国家赔偿法》修改时,以上问题能够得到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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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不作为 行政义务 行政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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