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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自由心证及其限制
引用本文:胡敏,崔茜.论法官自由心证及其限制[J].法制与社会,2009(22).
作者姓名:胡敏  崔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摘    要:自由心证原则在国外普遍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它是继法定证据制度之后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三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原则强调法官在评价证据、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它要求法官在心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并以此作出裁判。但是自由心证原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完全自由地认定事实,更不允许法官随意地对事实作出判断。法官的内心确信必须具有合理性才能让人信服。因此,法官自由心证的合理性不仅需要由法官理性、良心等主观因素的保障。同时,法官心证也要受到辩论主义、公开审判、证据规则、经验法则、逻辑规则等客观标准的制约,以保证其合理性。

关 键 词:自由心证  辩论主义  公开审判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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