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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引用本文:黄志刚,李青龙.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J].法制与社会,2014(1):90-91.
作者姓名:黄志刚  李青龙
作者单位: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被害人事后放弃保护其法益的承诺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可以看做是被害人对犯罪造成的侵害的客观事实的容忍。但并不能因此否定犯罪事实的存在。事后的承诺并不能否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违反刑法、侵害法益的事实。加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就应当承担相应后果,这是公正的要求。

关 键 词:事后承诺  阻却犯罪  犯罪本质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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