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条款论 |
| |
引用本文: | 郑峰,崔艳峰.默示条款论[J].法制与社会,2010(22):24-25. |
| |
作者姓名: | 郑峰 崔艳峰 |
| |
作者单位: | 1. 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 2.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默示条款虽为英美法系所创,但其实质为合同漏洞补充方法和合同解释的有效路径,并且其在减少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20世纪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默示条款在具体的合同中并非凭空产生的,其有自己的列入根据:法律、惯例、合同目的或性质、法院判决、政策。在效力方面,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般来说,默示条款没有高于明示条款的效力,但一些法定默示条款除外。
|
关 键 词: | 默示条款 明示条款 列入根据 效力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