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关于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根据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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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浩宇.大陆法系关于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根据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28):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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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浩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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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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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因自由行为,从构造上看,由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构成。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理论,不同学者的分类学说各有千秋,从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存在于原因行为还是结果行为,分为原因行为说和结果行为说;从着眼于“实行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坚守原则还是弱化原则亦或是主张原则的例外,分为原则维持说、原则修正说和例外说。本文认为,中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与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继受关系。为了统一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基础,认为以例外模式与构成要件模式为基础,论及创造的折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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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原因自由行为 可罚性 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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