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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管打人行为的性质
引用本文:寇茜玥.浅析城管打人行为的性质[J].法制与社会,2014(35).
作者姓名:寇茜玥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城管打人行为违背了公权力的法定性,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满足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属于职务行为,二者并不矛盾。将其界定为行政职务侵权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促进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关 键 词:城管打人  公权力法定性  职务行为  行政职务侵权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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