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偷伐林木、收购偷伐林木行为所涉不同罪名及刑罚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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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伟晶,王伟.试论偷伐林木、收购偷伐林木行为所涉不同罪名及刑罚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4(26):247+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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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伟晶 王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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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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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盗伐林木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盗伐林木罪条款与盗窃罪条款系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一般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论处。偷伐林木行为主要区分如下: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树木伐倒并窃为己有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既收购盗窃林木,又收购盗伐林木,而收购盗伐林木不构罪的情况下,可把收购盗伐林木行为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个从重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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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盗窃盗伐林木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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