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
| |
引用本文: | 赵恒濮.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3(7):65-66. |
| |
作者姓名: | 赵恒濮 |
| |
作者单位: |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对于一般来说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坚持主观要件即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过错,对于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仅仅是由于偶然的因素而导致他人遭受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应当一概作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加以对待,而不能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人为分割,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并入共同侵权行为。
|
关 键 词: | 共同侵权 主观要件 意思联络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