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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特殊防卫权的主体范围
引用本文:邱海涛.试论特殊防卫权的主体范围[J].法制与社会,2013(7):282-283.
作者姓名:邱海涛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刑法中对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从公布至今都受到国内专家、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对于该条文的理解认定上也有诸多论述。针对部分学者提出特殊防卫权仅应该由被害人主体行使的观点,本文认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明白规定,从"法律对主体范围规定是相对合理的价值选择","其他非被害人主体的参与也处于紧急状态",以及"严格遵照适用条件已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等三个方面论述特殊防卫权的主体范围应当不仅限于被害人主体。

关 键 词:特殊防卫权  被害人主体  非被害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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