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受贿的言词证据与书证的研判——以新刑诉法的证明标准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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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薛正.事后受贿的言词证据与书证的研判——以新刑诉法的证明标准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4(6):135-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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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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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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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受贿犯罪具有隐蔽性、行为私密性等特点,而事后受贿中收受财物的行为发生于职务行为实施之后,相较于职务行为实施之前的受贿行为具有更大的隐秘性。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证成事后受贿犯罪行为,需要综合判定言词证据与书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接。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结合修正后的刑诉法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综合运用事后受贿中的言词证据与书证,可以更好地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有助于打击腐败行为,惩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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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事后受贿 证明标准 言词证据 书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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