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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没收违法所得”不应当列为行政处罚种类的理由及处理方式
引用本文:王传斌.试论“没收违法所得”不应当列为行政处罚种类的理由及处理方式[J].法制与社会,2014(3):166-167,171.
作者姓名:王传斌
作者单位: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处
基金项目:本研究受国家质检总局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12IK071.
摘    要: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之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从法律特种分析,没收违法所得的根本属性是纠正违法行为,不具备行政处罚的属性,而且没收违法所得可能侵害其他合法权利人利益。《刑法》在处理非法财产时,将没收财产、追缴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禁品、没收犯罪分子所用财物等严格区别适用,非常值得《行政处罚法》借鉴。建议修订《行政处罚法》时,将没收违法所得从行政处罚种类中删除,将其作为纠正违法行为的方式加以规范,并明确行政机关的监督执行职责。由于违法所得涉及行政法、刑法、民法领域,国家应专门立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计算方式、税费征缴以及没收、追缴、退赔等处理方式予以规范和统一,在此基础上清理各部门法律、法规中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条款。

关 键 词:没收  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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