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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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向荣.论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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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向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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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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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通则》第93条、109条共同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似因两者存在矛盾导致司法不公正,建议第109条应予以废除;关于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理顺侵害人、受益人、国家的先后顺序;对于赔偿范围应联系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进行界定,并结合国家与社会保障渠道对管理人进行救济,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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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损害赔偿 见义勇为 赔偿顺序 必要费用 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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