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视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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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卫延.谈(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探视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14):273+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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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卫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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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淅江国翱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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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视权制度。但是近年来,探视权纠纷的频发以及人们对探视权的诉求愈加复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探视的需求更加迫切,为此而引发的纠纷也愈来愈频繁,确立隔代探视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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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探视权 隔代探视权 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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