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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法证明行为属性
引用本文:李军政.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法证明行为属性[J].法制与社会,2011(15):67-68.
作者姓名:李军政
作者单位:九江学院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隶属于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2010年)规划项目
摘    要: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确认物权归属来稳定物权关系,公示物权信息,进而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达到为物权提供事先保护的目的。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公法证明行为,是对既存的、先发的、实质的物权的证明形式,而不属于行政确权行为。不动产登记不是实质物权的唯一证明形式,任何具备能够从客观上认定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就应当被作为与不动产物权登记一样有效的物权公示方式。

关 键 词:不动产物权登记  公法证明行为  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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