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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携带凶器抢夺”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张晓.论“携带凶器抢夺”认定中的几个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1(13):75-76.
作者姓名:张晓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摘    要:《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款从规定之时就备受争议,有些学者建议将其认定为抢夺,有些建议认定为抢劫,还有学者建议将其废除。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携带”、“凶器”等的认定标准不同。笔者认为在考究这些认定标准后,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从几个方面逐一深入,是可以判定每一案件的性质。所谓废除说、认定为抢夺说等,可以摒弃。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解释与推论,是值得我们在以后的《刑法》学习中关注的。

关 键 词:推定  携带  凶器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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