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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造性司法
引用本文:刘娟.论创造性司法[J].法制与社会,2013(36):111-112.
作者姓名:刘娟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摘    要:创造性司法是在我国劳教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提出的。探索改革后对违法行为矫治的制度建构,达到一种改革前后制度的良好衔接。这种尝试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事实,即违法行为从来都不会因为制度的变革而减少或增多。这并不是说。制度的存在是没有必要的,而是更强理由的证明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一旦出现制度的空白,就会使违法行为处于“真空”状态。本文基于此,探讨和引入创造性司法的概念,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遗留问题归入司法的范畴。

关 键 词:司法  创造性  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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