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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侦查模式的缺陷与重构——侦查权司法控制研究之二
引用本文:马红平.我国现行刑事侦查模式的缺陷与重构——侦查权司法控制研究之二[J].法制与社会,2010(3):123-124.
作者姓名:马红平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甘肃政法学院科研重点规划项目《刑事侦查权的司法控制》系列研究论文之一
摘    要:同西方各国相比,我国现行的刑事侦查模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不享有侦查权,侦查模式的职权色彩浓厚;二是侦查机关自行控制侦查程序,侦查模式的行政化色彩浓厚。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刑事诉讼的合法公正,防止侦查权力的滥用和侵权,本文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侦查模式的思路:(一)适度集中侦查权,实行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的领导与指挥;(二)加强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使侦查权受到有效制约;(三)进一步扩大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关 键 词:刑事侦查  辩护律师  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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