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物权变动模式论——以比较法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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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琳.地役权物权变动模式论——以比较法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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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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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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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对地役权的变动采取了意思主义模式,而意思主义模式不利于区分物权和债权,混淆了地役权和不作为之债,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意思是权利变动的起因,属于当事人主观思维的范畴,它必须通过有形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被外来力量所见证。本文认为在土地公有制下,我国物权立法地役权变动模式应采取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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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意思主义 形式主义 地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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