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可撤销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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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婷丽,肖,琳.浅谈可撤销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J].法制与社会,2014(13):4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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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婷丽 肖 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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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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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从某种程度上为一纸特殊契约,其撤销制度从宽泛意义上理解完全可以根据婚姻关系本身的特殊性来具体类推适用我国合同法上对于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但我国对于可撤销婚姻制度只规定了胁迫作为其撤销的法定事由,而将欺诈及乘人之危情形排除在外,实属立法对婚姻关系规范以及当事人救济权利的严重不足。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可撤销婚姻制度适用范围的过度狭窄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司法操作在实践中也将面临更大的困难,甚至出现法律的真空地带,使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因此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十分紧迫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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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可撤销婚姻 欺诈 乘人之危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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