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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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羽.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9):7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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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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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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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2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海运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我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概念,在我国确立了无船承运人制度,标志着无船承运人正式成为我国航运市场的主体。这项制度把独立经营人从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中剥离出来,赋予其承运人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发挥它在国际航运市场上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确立之后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尤其是在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领域,关于无船承运人是否应当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引发了诸多争议。本文认为无船承运人不应当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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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船承运人 海事赔偿 责任限制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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