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解散之诉的若干程序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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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淑英.非上市公司解散之诉的若干程序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1(9):9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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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淑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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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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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律实施之后,各地法院受理和审结了根据新公司法183条规定解散公司的一些案件,但是从各地法院的操作程序来看,可谓五花八门,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公司解散之诉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在无法通过其它途径获得救济时而赋予的一种权利,对公司和股东的影响之巨不言而喻,本文遂就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非上市公司的几个程序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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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解散 股东 解散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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