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以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 |
| |
引用本文: | 邱石扬.检察机关如何以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J].法制与社会,2010(27):183-184. |
| |
作者姓名: | 邱石扬 |
| |
作者单位: |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为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要求政法机关在2010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也提出要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在检察实践中,我们应适当运用刑事和解制度来最大程度的化解社会矛盾,把矛盾消灭在检察环节。
|
关 键 词: | 检调对接 法律监督 刑事和解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