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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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迁,张世民.共同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重构[J].法制与社会,2010(30):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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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迁 张世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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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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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共同犯罪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各共同犯罪人应按照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则对被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部分同案犯在逃的情况下,是否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的必要共同诉讼原理,将所有共犯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进行统一审理统一判决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共同犯罪引起的赔偿诉讼应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受害人享有被告选择权,可以只以其中的部分或个别致害人作为被告,要求部分致害人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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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犯罪 连带责任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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