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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中的被告人应按无罪论处
引用本文:蔡理雄.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中的被告人应按无罪论处[J].法制与社会,2013(4):261-262.
作者姓名:蔡理雄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摘    要: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在维护公民自由安宁权和自治权方面存在致命的弱点。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虽然规定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但该条规定的不够具体和明确,加上第152条中规定法院秘密审理权,这必将导致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无法排除。因此,本文建议法律规制合法的诱惑侦查,对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中的被告人应按无罪论处。

关 键 词:犯意引诱型诱惑侦查  法律规制  被告人  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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