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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6条存废之我见——基于辩护律师的视角
引用本文:邱鸿进,林维潞.《刑法》第306条存废之我见——基于辩护律师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4):75-76.
作者姓名:邱鸿进  林维潞
作者单位:1.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2.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从本质上看,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其最终目的是更好地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第306条,使得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很难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案件很难得到充分的辩论与质证.这一立法设置不仅使我国律师的社会公众形象产生消极的影响;而且对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控辩对抗性造成一定的破坏.《刑法》第306条把辩护律师处于不公平的诉讼地位,不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和法治精神.

关 键 词:律师  刑事诉讼结构  对抗性  《刑法》第3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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