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中对公共利益的识别——以《物权法》第42条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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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铭.行政审判中对公共利益的识别——以《物权法》第42条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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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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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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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本文认为要使公共利益原则在征收中真正发挥作用,实现其控权的使命,必须在司法实务的可操作层面,探寻行之有效的机制,具体化"公共利益"的判定标准和强化法院对征收公益性目的的司法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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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 判定标准 司法实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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