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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对公共利益的识别——以《物权法》第42条为视角
引用本文:程铭.行政审判中对公共利益的识别——以《物权法》第42条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9(6).
作者姓名:程铭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摘    要:《物权法》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本文认为要使公共利益原则在征收中真正发挥作用,实现其控权的使命,必须在司法实务的可操作层面,探寻行之有效的机制,具体化"公共利益"的判定标准和强化法院对征收公益性目的的司法审查权.

关 键 词:不动产  判定标准  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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