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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缔约共同欺诈之责任研究
引用本文:李艳.合同缔约共同欺诈之责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4):28-29,55.
作者姓名:李艳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    要:合同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合意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进行磋商是一种欺诈行为,实属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现行法律存在漏洞,使得不能追究其共同责任。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将合同缔约协助欺诈者的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又因缔约过失的性质为侵权责任,所以可以将合同缔约过程中的共同欺诈认定为共同侵权,进而共同欺诈者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关 键 词:共同欺诈  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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