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 |
| |
引用本文: | 黄勇胜.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2(31):114-115. |
| |
作者姓名: | 黄勇胜 |
| |
作者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向法院提出诉讼,进而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相对于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设置了专门的条款即第112条规定恶意诉讼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恶意诉讼的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主观上存在共同损害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共同损害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产生。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之规制仍然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仅规定了恶意诉讼之责任,而没有设置恶意诉讼事前规制机制。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设立诉讼承担制度而实现对恶意诉讼的全方位规制。
|
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恶意诉讼 规制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