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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
引用本文:黄勇胜.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2(31):114-115.
作者姓名:黄勇胜
作者单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向法院提出诉讼,进而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相对于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设置了专门的条款即第112条规定恶意诉讼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恶意诉讼的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主观上存在共同损害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共同损害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产生。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之规制仍然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仅规定了恶意诉讼之责任,而没有设置恶意诉讼事前规制机制。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设立诉讼承担制度而实现对恶意诉讼的全方位规制。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恶意诉讼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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