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嫖宿幼女罪存与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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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增光,葛鉴威.浅析嫖宿幼女罪存与废[J].法制与社会,2012(30):288-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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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增光 葛鉴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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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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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嫖宿幼女罪正式出现于1997年的刑法中,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从法条诞生之日起,此罪就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有学者从解释论,再到立法论的法学态度,主张尊重现行法律。社会公众则一致指责嫖宿幼女罪为放纵对幼女犯罪的恶法。由于近年频发的嫖宿幼女行为,社会舆论存废之争再度被提起,法工委也已就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展开社会调研。本文旨在通过对嫖宿幼女罪的前世今生,犯罪构成,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来论述嫖宿幼女罪的存与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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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嫖宿幼女罪 构成要件 刑法原则 法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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