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职能的准确界定与进一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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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包宇翔,董书关.论检察职能的准确界定与进一步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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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包宇翔 董书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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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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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职能,是指一个组织的部分在组织关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方式。检察机关的职能,即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它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决定,通过行使职权决定的。在现代法治框架内,检察制度承载着重要的救济权利的使命,是秩序、权利、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检察职能主要通过三个途径予以实现: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二是公诉权。三是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职能从三方面来发挥:一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二是约束权力的正当行使;三是维系现代司法的合理构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各种诉讼活动的方式行使的,其中包括刑事的、民事的和行政的诉讼活动。于是,又形成了各种具体的检察职能,包括侦查职能、侦查监督职能、公诉职能、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监所监督职能、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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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职能 职务犯罪 公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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