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预见性规则的司法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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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仝学敏.可预见性规则的司法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2(9):114-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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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仝学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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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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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可预见性规则是指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是合同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规则。它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限制在缔约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内。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中对可得利益的限制。但是可得利益损失不像现实的损失那样容易计算,把握不好就会有失公平,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实务中,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把握显得越发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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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可预见性规则 可得利益 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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