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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诉阶段刑事和解机制的运行
引用本文:杨元蓉.试论公诉阶段刑事和解机制的运行[J].法制与社会,2012(8):106+113.
作者姓名:杨元蓉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科
摘    要:公诉阶段刑事和解应只适用于主观恶性程度较小,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解意愿真实的轻微刑事案件。为规范办理刑事和解案件,针对当前公诉阶段刑事和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尊重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正确运用和解达成方式和认定和解情形,妥善处理刑事和解案件,加强对刑事和解过程的控制与监督。

关 键 词:公诉阶段  刑事和解  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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