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的法律效力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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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磊.预约的法律效力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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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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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理工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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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预约作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重要方式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其功能在于固定交易机会,促使当事人审慎从事交易.交易中常见的意向书是否具有预约的效力,需要区别对待.预约和本约在缔约目的、缔约内容、请求权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有所区别.预约的效力应由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与预约本身的内容共同决定,本文称之为主客观决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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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预约 本约 意向书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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