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异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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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敬伟.他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异同[J].法制与社会,201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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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敬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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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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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3年6月王慧芳以其子张凯的名义为张凯办理游泳卡一张,面值2000元.后发生纠纷,王慧芳以张凯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款项.在庭审过程中,关于张凯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一问题的争议较大.这一问题认定的关键在于将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这两类合同进行区分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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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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