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亮点与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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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波文,丘毅.《物权法》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的亮点与不足[J].法制与社会,2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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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波文 丘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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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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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7-113条系统地规定了拾得遗失物的相关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摒弃《民法通则》不得请求报酬的规定,但一些条款明显拔高了普通人的思想觉悟与道德水平,忽视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益的大众心理。此外有一些条款在实践中难于操作,因而需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使之更好地服务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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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拾得遗失物 必要费用 报酬请求权 取得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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