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47条惩罚性赔偿范围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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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春生.《侵权责任法》第47条惩罚性赔偿范围的界定[J].法制与社会,2011(29):59+63-5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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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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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明达职业技术学院思政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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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立法史上具有突破性的地方:确立了一般产品在侵权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在该法第47条得到充分的体现。但该法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范围的规定存在相关概念不明确,适用范围、赔偿主体范围过窄等问题。本文主旨在于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惩罚性赔偿范围提出合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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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责任法 惩罚性赔偿 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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