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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认定问题的研究
引用本文:王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认定问题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14):73-74.
作者姓名:王瑶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摘    要: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奈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形态的复杂多样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认定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 键 词:信用卡  诈骗  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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