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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研究
引用本文:周德松.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2):108+116.
作者姓名:周德松
作者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世纪30年代资产阶级工业国家环境污染危机大爆发,环境问题成为人类社会发展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环境污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更为严重的是环境污染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依据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设计,环境损害的被害人无权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人,其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是大势所趋。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公共利益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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