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格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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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国平.论格式合同[J].法制与社会,2012(11):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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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国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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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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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格式合同已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中,其具有广泛性、事先拟制性、缔约地位的不平等性、附从性的特征和一般合同所不能比拟的价值,同时格式合同也显露出了自身的弊端,各国普遍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我国格式合同的法律制度极不完备,应建立一个系统的、多种规制手段有机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格式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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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格式合同 法律规制 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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