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本法律观的基本原理、渊源及对我国现代社会的意义 |
| |
引用本文: | 刘晓敏,杨洋.论人本法律观的基本原理、渊源及对我国现代社会的意义[J].法制与社会,2012(11):1-2. |
| |
作者姓名: | 刘晓敏 杨洋 |
| |
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法律因人的需要而产生,其创设及运行都应围绕人的需要.人本法律观是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它将人视为法律的根源、主体和目的.以人为本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早已有之,它影响着司法审判活动,对当时的社会制度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对我国的传统文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人本法律思想源远流长,其并非是现代社会亦或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物,它对现代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和宪政国家具有指导性意义.
|
关 键 词: | 人本法律观 中国传统文化 以人为本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