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法》对抵押权实现的影响 |
| |
引用本文: | 闫金铸.浅析《物权法》对抵押权实现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9(27). |
| |
作者姓名: | 闫金铸 |
| |
作者单位: |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设立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以抵押物的价值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在主债权不能得到保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受偿方式实现抵押权,并最终实现债权。对抵押权的实现,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95条在《担保法》的基础上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双方没有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
关 键 词: | 抵押权实现的概念法 律冲突 程序.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