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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
引用本文:柏高原.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J].法制与社会,2010(1):114-115.
作者姓名:柏高原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有限合伙是美国风险投资基金通常采用的组织形式,也被认为是推动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一种重要因素。我国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度,试图通过在法律制度上的创新,椎动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本文通过对美国Ⅸ统一有限合伙法》中有关对普通合伙人信托义务的研究,指出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缺乏有关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的规定,而这种信托义务的立法缺失,将导致对普通合伙人制约机制的欠缺,且不利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关 键 词:有限合伙  信托义务  统一有限合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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