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未成年人"的刑法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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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汝健.《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未成年人"的刑法意义[J].法制与社会,20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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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汝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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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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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组织和操纵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单独来看又不构成犯罪,但是其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一方面,此类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此类行为还妨害了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与成长,为了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和良好社会秩序,将此类行为犯罪化确有必要。《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的出台意义重大,但该条在犯罪对象处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以致于犯罪行为方式上难以摆脱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区分,应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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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罪名 法益 未成年人 治安管理活动 立法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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