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引用本文:郭艳东.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J].法制与社会,2011(34):22-23.
作者姓名:郭艳东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刑法学
摘    要:不作为犯的成立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桌种特定行为的法律义务为前提,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因为在刑法条文中都有明丈规定,因此不存在问题;但与之相反,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在刑法中并未明丈规定,但仍将其作为符合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来处理,因此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噼目悖”备受学者诟病,学界对此问题的论述也较多,而作为义务来源在不真正不作为犯之成立条件中的地位、作用及其范围则争议较大,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探讨,以期有所明晰。

关 键 词:真正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来源  先行行为  事实性要素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